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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应当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转自: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2】383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应当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金某与翟某系原配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即金甲,后双方离婚。李某系金某第二任妻子,双方于1996年3月21日登记结婚,共同抚养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小王,后生育一子金乙。李某与金某于2006年7月30日协议离婚。金某父母早亡,其本人于2020年8月9日去世。因金某遗产分配问题,李某、小王、金甲以金乙为被告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登记在金某名下坐落于槐荫区某处的房产一处。

金乙向法院提交了金某于2020年5月5日作出的打印遗嘱一份。遗嘱载明:“……现将我名下所有的财产做以下分配,皆系我本人自愿。一、坐落于槐荫区某地归我所有的房产,产权和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由长子金甲继承,产权和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由次子金乙继承。二、自与李某离婚后,小王与我再无联系,枉费了我对她的抚养和教育,小王不得继承我的任何财产。三、我名下其他所有财产均由次子金乙一人全部继承。特别声明:立遗嘱人本人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本人神志清醒且就订立该遗嘱未受到任何胁迫、欺诈,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做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反对遗嘱的执行。本遗嘱一式四份,金某留存一份,交金乙一份,见证人各一份,具备同等效力。”金某及见证人狄某、武某在每页遗嘱下方均签名及摁手印。

综合双方提交证据,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案涉遗嘱经鉴定,遗嘱落款处确为金某本人签名及手印,遗嘱人金某和见证人狄某、武某亦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及摁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因此该打印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形式要件,同时两见证人亦表示该遗嘱系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金某于2020年5月5日所立打印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确认案涉遗嘱合法有效。李某、小王、金甲主张该遗嘱无效,但没有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三人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坐落于槐荫区某处的房屋归金甲、金乙所有(金甲占有50%的份额、金乙占有50%的份额),驳回李某、小王、金甲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小王、金甲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