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最高审判研究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打工程官司就是打鉴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建设工期这三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展开。但律师、审判人员却不一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通过司法鉴定来厘清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这也是为什么,此类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对案件结果影响巨大,不仅会直接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分配,甚至能决定诉讼的胜负。
8月28/29日,智拾网邀请到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苏省工程法学会副会长孙宁连律师前来精讲《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代理实务——司法鉴定全流程指引》,为大家全面剖析司法鉴定的流程、内容、举证、质证要点等实务难点!
【典型案例1】
【(2019)最高法民终550号】
法院观点
虽然9月19日鉴定机构安排的出庭人员不是鉴定意见中署名的鉴定人,但A公司在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且从9月19日鉴定机构出庭人员回复内容看,其是根据鉴定意见记载内容,结合鉴定依据进行解释回复,并未提出新的意见。
而且,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认定,并非仅以2018年9月19日的质证情况为依据作出。因此,一审法院在2018年9月19日组织质证时,未对鉴定机构出庭人员身份进行审查虽有不当,但尚不足以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应发回重审的情形。
【典型案例2】
【(2015)民一终字第99号】
法院观点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和异议是否采纳,应以鉴定人的专业知识等进行判断,未采纳当事人提出的部分意见或者采纳的意见不符合当事人意愿,并不能以此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或者违法。
本案中鉴定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行业标准及行业惯例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当事人提出意见,经过质证后,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以专业知识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证据证明标准,并不存在B公司提出的鉴定人对于其所提问题未给出合理解释即提交了正本的情况,B公司也未对鉴定意见不具合法性提出其他证据证明。
由此可见,律师想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胜诉,就一定要重视司法鉴定,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性,去参与申请、启动、准备、举证、鉴定、提出意见、质证鉴定意见的每一个环节。
同时,与行业专家通力合作,依据案件事实有理有据地提出自己的主张,配合法院和鉴定机构,争取最有利的鉴定结果,为最终法院判决提供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