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高法
案情摘要
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是否应主动对房屋存在共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审查
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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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说肯定说尽管胡某甲提交了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但在房屋可能存在共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为了解房屋权属状况及确认房屋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房屋登记机关应主动予以审查,保证物权变动行为合法、真实和有效。•
乙说否定说胡某甲提交了证明权属来源的相关材料,且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未遭否定,表明基础民事赠与关系成立,甲县政府应予登记,不应主动审查房屋是否存在共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登记行为完成之后,若对赠与行为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则应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先行解决,再解决行政登记问题。
法官会议意见
• 采乙说
房屋行政登记系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即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若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权属来源的相关材料及其他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符合法定要求,则房屋登记机关应予登记。在房屋行政登记行为完成之后,若经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确认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则可再行解决房屋行政登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