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025-8470 0287
业务特长 SERVICE 
SERVICE
股份有限公司的瑕疵股权受让人应否与转让人共同承担出资瑕疵民事责任?

转自:法商之家

来源 | 杨心忠《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第63页

目前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应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几个规范性文件来处理此类纠纷。第一,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下称解释一)中将股东的瑕疵出资(开办企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瑕疵出资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条件,瑕疵出资股东应在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瑕疵出资致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瑕疵出资股东将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第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解释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三,《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上述解释一和解释二明确了瑕疵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审理瑕疵股权转让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但是,这些法律文件并没有对瑕疵股权转让后的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作出规定,即股权受让人是否要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并不明确。因此,其并不能直接指导司法审判活动。《公司法解释三》仅对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做了明确约定,且从《公司法解释三》的该条规定来看,明确排除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的适用。因此,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瑕疵股权受让人应否与转让人共同承担出资瑕疵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对股份有限公司瑕疵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作如下处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请求该发起人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瑕疵出资的,受让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不得以不知道出让人瑕疵出资为由向债权人提出抗辩。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拟做如上处理,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出让人对公司出资存在瑕疵,是出资瑕疵责任产生的源头,不因转让瑕疵股权免除其责任,首先应当承担出资瑕疵责任。
  第二,如果要求受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则将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落空。因为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让人就退出了公司,而发生纠纷时,公司债权人作为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是很难知道股东具体出资的情况,甚至找不到出让人。如果规定当出让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时,受让人才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则公司债权人很难举证证明出让人没有能力承担责任,这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很不公平。因此,受让人承担首要责任比起补充责任更为妥当,更符合商法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和效益的价值取向。
  第三,相对于受让人受让瑕疵股权,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是公司的对外责任,不同于公司内部责任,不能以公司股东转让瑕疵股权的效力来对抗债权人。因为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其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是公司内部之事,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况且,受让人在受让瑕疵股权时,有义务去核实出让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法律没有必要对其加以特别保护而免除其责任。
  第四,如果受让人明知或应知瑕疵出资问题,意味着其自愿承担责任。在其承担有关责任后,可以向转让人行使追偿权等各种救济权利,也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