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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建收费停车场,相关权益是否归属业主?

转自: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2】232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小区内建收费停车场,相关权益是否归属业主?

春雨公司在柳园小区东门至北门之间设立了停车场,并通过停车收费赚取收益。柳园小区业主认为该停车场占用了小区公共空间,影响居民生活,多次与春雨公司协商,让其拆除停车场相关设施,但春雨公司认为设立停车场程序合法,没有侵害业主权益,拒绝拆除。双方僵持不下,柳园业委会便将春雨公司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决春雨公司对占用的公共区域恢复原状,并返还非法占用期间经营停车场所得收益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位于济南市某路的宗地总面积32000平方米,市房地产开发中心合法受让土地30000平方米,柳园小区建于该国有土地上。后开发中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使用权面积为29000平方米。另外,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审批通过了春雨公司(柳园小区商业综合体停车场)申报的收费标准。

法院认为,本案中,柳园业委会主张春雨公司侵害了全体业主的用益物权,因请求权以实体权利存在为前提,但柳园业委会并未举证证明小区业主对停车场所占土地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提交的土地出让合同后附宗地界址图,无法判断停车场是否在出让土地内。经法院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函询,仍未能确定。另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予以裁决,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当事人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不予评判。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柳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柳园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