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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监事的股东对外签署抵押合同

转自:法商之家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虽加盖了抵押人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但无本人签字,且贷款银行自认未与抵押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面签。签订案涉抵押合同时,贷款银行在明知抵押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50%的股东不在公司,盖章人仅为公司监事及持股50%的股东,且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等事实的情况下,未要求其出具相关授权材料,故贷款银行在签订案涉抵押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案涉抵押合同应属无效。
案例索引:《吉安市吉州区安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3801号】
争议焦点:担任监事的股东对外签署抵押合同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一、关于案涉《最高额抵押额合同》的效力问题。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虽加盖了安桐物业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陈世红个人印章,但无陈世红签字,且上饶银行吉安分行自认未与安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面签。签订案涉抵押合同时,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在明知安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50%的股东陈世红不在公司,肖祖付仅为安桐物业公司监事及持股50%的股东,肖祖付与陈世红已解除婚姻关系等事实的情况下,未要求肖祖付出具相关授权材料。上饶银行吉安分行主张其在放贷过程中已审核安桐物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有公司全体股东签字,但其该项主张缺乏证据证实,且与上饶银行吉安分行2020年12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吉瑞公司抵押贷款有关情况说明》中关于该行目前无抵押人安桐物业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的陈述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安监管分局出具的《吉安银保监分局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答复意见书》中关于“银行留存的股东会决议无陈世红签字字样”的记载不一致。综合以上情况,二审判决认定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在签订案涉抵押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查义务,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二、关于安桐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安桐物业公司主张上饶银行吉安分行与吉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宋聪串通,骗取肖祖付以安桐物业公司名下房屋提供担保,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鉴于安桐物业公司认可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上所盖的该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的真实性,二审判决认定其在公章管理上存在不当,对案涉抵押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并判令其对吉瑞公司案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安桐物业公司关于其仅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不应承担抵押合同无效的补充赔偿责任或仅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