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高法
沂法案例【2025】011
01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侵删)
王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A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万元。后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王某要求法院扣划A公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02
法院裁定
沂南法院认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维护购房者权益的重要举措。除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人民法院不能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扣划措施。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系劳动合同纠纷,并非基于商品房开发而产生的债权纠纷,故王某的该项执行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03
法官说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除因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对该账户予以划拨,以免损害广大购房人合法权益。
0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 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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