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5】072
■兰陵法院:房屋租赁到期后,一方仍占有使用房屋的,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023年8月,主某作为出租方、曹某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主某将位于兰陵县某村的一处房屋出租给曹某,租赁期限为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四个月),租金为2000元,押金为500元。2023年8月2日,曹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主某支付足额的租金及押金。租赁期限届满后,曹某仍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主某提起诉讼,要求曹某支付自2023年12月2日至2024年10月2日(十个月)的房屋租金5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曹某与主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租期届满后,曹某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应视为其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金继续按照租期内价格即500元/月的标准计算,因此曹某应支付自2023年12月2日至2024年10月2日产生的房屋租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