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4】806
■临清法院: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签字,能否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徐某某母亲王某为徐某某通过其就读的小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学平险”,并按要求缴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内,徐某某突发颅内出血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动静脉畸形破裂出血,期间共支付医疗费八万余元。徐某某住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徐某某所患疾病为先天性疾病,属于保险免赔事项而拒绝理赔。徐某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回执页”中投保声明处虽有原告徐某某母亲王某的签字,但经本院依法调查得知 “投保回执页”系由学校统一发放并由学生带回家,由学生家长签字收回,学校发放“投保回执页”期间并未向家长附合同条款及其他提示说明类文件,也无保险业务工作人员为投保人进行书面或口头提示说明,投保人在投保声明处的签字亦无法证实保险公司已对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故案涉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先天性疾病的免责条款对徐某某不产生效力,徐某某在保险期内罹患疾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