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从2019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精选24件参考案例,按照程序类、合同类、公司相关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四大类,提炼裁判要点,集中反映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审判团队在民商事审判中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等司法工作精髓要义,供读者学习参考,转发分享。
程序类(7件)案例1: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苏武民及陕西长岭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裁定驳回起诉是解决当事人诉权问题。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等情形下,不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被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的,即便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2: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诉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
裁判要点: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案例3:刘贵平诉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点: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前诉和后诉依据的事实虽然相同或者具有关联,但后诉当事人、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与前诉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应对后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案例4:甘肃华远实业有限公司等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裁判要点: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虽各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并应注意保障当事人分别起诉的权利。
案例5: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川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1. 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仅将保证人列为被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将被保证人列为被告的,若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受诉法院应将被保证人追加为被告,保证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依据主合同确定。2. 案件级别管辖应当依据受诉法院受理案件时施行的级别管辖标准予以确定。
案例6:杨昭平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黄燕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接收货币的一方”应当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非合同当事人。非合同当事人作为原告依据合同提起请求给付货币的诉讼时,不应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参照代位权诉讼、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等的规定,此类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7:张若荣诉银川世茂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该条所规定的达成和解协议并非仅指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了协商后确定的执行义务,亦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合同类(9件)裁判要点:1. 通过招商引资达成的投资合同因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时,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及投资行业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变化等政策性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各因素对合同解除的原因力大小,从而确定合同双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2. 投资企业主张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时,对其履行投资合同产生的费用均应认定为其投资成本,作为计算其损失的依据,但同时,应当扣除其因投资行为获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