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高法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N还是N+1呢?以下四个案例中哪些情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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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概述
此情况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A作为劳动者,实际上享有一种无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因为小A是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依法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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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案情概述
法官说法
此情形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称为“推定解雇制度”,也叫“被迫辞职”,是指用人单位基于过错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从事了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基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小B虽然是自己提出辞职,但是是因为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劳动报酬导致,因此小B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3
案例三
案情概述
小C与丙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零七个月后,小C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丙单位向小C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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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案情概述
小D与丁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S市,工作一年零七个月后,丁单位因市场变化,关闭了S市的经营场所,并新开了T市的经营场所,丁单位要求小D到T市的工作地点工作,小D以离家太远为由没有同意,丁单位随即向小D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