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2】553
■巨野法院:离婚后为复合签订保证书,复合失败能否以此排除强制执行?
张某(女)和李某(男)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6月20日,两人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1.原被告自愿离婚;2.由被告李某于领取调解书五日内归还原告双方共有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轿车;3.由被告李某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共同财产款7万元。2020年6月30日,张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保证调解书中李某所需给付的内容张某自愿放弃。2021年12月1日,申请人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卡进行了冻结。2021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张某已作出放弃财产的保证书,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已形成新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不应该冻结自己的银行卡。申请人张某辩称,书写该保证书之前是有条件的,是被迫写的。
从申请人张某书写的保证书形式和内容上来看,明显附有一定的条件(如真心对待张某及其父母、孩子),李某认为条件已实现,保证书有效,张某认为条件未实现,保证书无效。现就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来看无法认定保证书条件已实现,因此,被执行人李某以此保证书为由无法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李某的执行异议不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异议。